近日,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,对江阴米利都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公告显示,时间为2025年8月6日。
江苏证监局依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,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等有关规定,对江阴米利都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的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。检查发现,该单位管理的私募基金多次发生异常交易,且未履行诚实信用、谨慎勤勉义务,违反了《暂行办法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。
基于此,根据《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,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同时,该单位需高度重视此次问题,充分吸取教训,加强合规管理,并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。
若江阴米利都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不过,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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